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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22/07/18 16:0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主要包括校容校貌、校园公共区域和院属各部门卫生管理,施工卫生管理,校内经营者等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行政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全院师生员工以及外来人员在校园内的环境卫生行为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校园环境卫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师生员工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爱护校园、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良好习惯,维护良好的校容校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害校园卫生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学院举报,由学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总务处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院环境卫生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校内外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协调、联络、督办;

(四)负责学院环境卫生工作的考核、奖惩、监督、检查、评估;

(五)学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生处是学生寝室、教室、公区卫生的主管部门,在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中队卫生责任区域的检查、通报和考核;

(二)对学生在校园内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置。

第十条 院属各部门是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学院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方案;

(三)纠正本部门人员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落实整改措施;

(四)本部门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学院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应责任,接受学院监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后勤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

第三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德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市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安全、规整、清洁、美观。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搭乱建和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经商或从事经营性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桩、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示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报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

第十九条 校园内水电气、通讯设施及道路、草坪等,有关部门应经常巡视、及时维护,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各系实验室等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倒入垃圾箱和下水道内。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等需要挖沟破路、架杆走线、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施工的,须提前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护墙(栏)或者围布遮挡,有文明标识,护栏或者围布以外不准施工或堆放物料。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运渣土,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应当自觉维护校园整洁与宁静,谢绝嬉戏打闹、逗弄儿童;不得随意践踏草坪,在草地上休闲纳凉和游戏娱乐。

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等宠物进入教学区。

禁止在教学科研行政楼宇居住及从事个人生活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四条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植物上悬挂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如需砍伐或移植,应报总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其它有损校园绿化、美化的行为。

第四章 校园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园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总务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

承担物业委托服务企业范围内的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管辖范围包括:校园主干道、绿化区、公共厕所等校园公共区域。

(二)院属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含本部门师生员工办公室、教室和宿舍的室内卫生)。管辖范围包括:房屋滴水线范围内以及“门前三包”管理范围内。门前三包指“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

(三)施工单位

负责施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四)食堂、超市、培训中心等服务机构

负责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具体由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染,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及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清扫、保洁,清扫作业应避开师生员工上下班(课)和人流高峰时间。对主要道路场所,应根据季节及时洒水除尘。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执行,做到文明施工,严禁乱排放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 食堂、超市等服务行业环境卫生按照国家、学院所在地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执行。

第三十三条 校内生活垃圾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收集和倾倒,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

校园内各单位和个人应把垃圾倒入垃圾箱内,不得乱倒、乱排及四处散落垃圾,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废纸及杂物。不准损坏、占用或挪动垃圾箱,一经损坏,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或修复。

学院完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配套。

第三十四条 校内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乱扔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及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冲洗车辆;

(五)在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礼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

(六)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将“四害”等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统一要求的指标之内。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定期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检查专项工作,通报各部门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将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凡在上级卫生检查工作中不达标或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食堂、超市、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学院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按约定解除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学院有权停止其施工资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按约定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院属各部门,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院环境卫生的业务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的,学院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关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 阻碍校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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