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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物管理办法
2022/07/18 16:05  点击:[]

为了加强学院公物管理,避免公物无故流失或损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物的验收。购买的公物和上级部门下发公物,需要入库的,按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验收入库。无需入库的,由采购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自行验收。

第二条 公物的发放。公物由采购部门及时发放,由使用部门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签领,并落实公物保管责任。

第三条 公物的借出与归还。公物借出要登记,学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借用的,借用部门要及时归还;出借给外单位的,出借部门负责及时收回。归还时公物要完好、整洁,如有人为破损,丢失或不洁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借公物需经使用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同意。

第四条 公物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负责保管公物,如因管理不善或人为损坏造成公物毁损、遗失的,追究使用人的保管责任。

第五条 公物的管理责任。

(一)学生教室、寝室公物的管理由中队长负责,系部监管,保管期限为学生在校期间。学生中队长可确定学生干部具体实施学生教室、寝室公物的使用管理;

(二)实验实训室公物的管理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系部监管。实训室公物验收交接后,由所属教研室进行使用管理。教研室主任可指定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具体实施实验实训室公物的使用管理;

(三)办公室场所公物的管理由使用人负责管理,部门监管;

(四)公有住房公物的管理由居住使用的教职工负责管理;

(五)学院公共区域的公物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总务处按照与后勤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授权各后勤服务单位对公共区域的公物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物维修。学院各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申请公物维修的,根据维修程度按相应流程办理。

公物(含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和中修的,申请人从OA系统“后勤维修、维护”提出申请,根据预算金额分别由总务处处长、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公物小修的,申请人从I警院报修程序提出申请,由总务处日常修缮工作管理员根据维修类型,分别派单给物业公司或定点维修服务商进行维修。

(一)大修:凡需要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为大修;

(二)中修: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物的规模和结构的为中修;

(三)小修:小修工程亦称零星工程或养护工程,是为确保公物正常使用,保持公物原来的完损等级而对使用中的正常的小损小坏进行及时修复的预防性养护。

第七条 公物管理的责任。学院每年对各部门公物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如有损坏、遗失,及时修缮补充。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公物毁损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每年学生毕业时,总务处汇同学生处、教务处、四系对学生对教室、宿舍公物进行清理统计,并根据需要对教室、宿舍公物进行修缮补充。如因中队管理不善或学生人为损坏造成公物毁损的,由中队负责按要求修复或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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