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文件
川警院【2020】59号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工作,根据《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的维修改造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院的维修改造工作一般由总务处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
第三条 学院总务处负责全院场所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每年底实事求是地组织编制报批下一年度维修改造经费总预算方案。预算方案要充分考虑不可预见情况下的费用。
第四条 需要维修改造的情况发生后,各需求部门就项目的基本实施内容和经费预算等形成书面请示,分类报批立项。
(一)预算额度为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需求部门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再交总务处按程序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二)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再交总务处报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三)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再交总务处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四)0.2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0.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总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同类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尽可能合并立项,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应充分利用寒暑假集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 6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招标采购确定服务商。
第七条 2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确定服务商。
第八条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学院采购办牵头组织招标采购确定服务商。
第九条 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学院采购办牵头,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1家定点服务商,服务期限为2年。在服务期内,学院每年度对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审,对评审为不合格者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二)项目立项后,以工程量清单价为基础,依据定点服务商中标时的报价降幅确定执行价额,由定点服务商进场施工。
(三)因专业性强,定点服务商无法完成的项目,可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另行选择服务商。
(四)人工费在1000元以下的简单维修工作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完成,维修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供。
第十条 应急维修可按《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直接指定定点服务商施工。
第十一条 对学院日常维修所需材料实行定点采购。学院采购办牵头招标确定1家定点供应商,服务期3年。在服务期内,学院每年度进行服务满意度评审,对评审为不合格者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二条 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制定施工方案、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单价。由学院采购办牵头,招标确定1家定点服务商,服务期3年。在服务期内,学院每年度进行服务满意度评审,对评审为不合格者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5万元以下的项目,必要时也可由定点服务商编制工程量清单。
第十三条 1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另由造价咨询专业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由学院采购办牵头,招标确定1家定点服务商,服务期3年。在服务期内,学院每年度进行服务满意度评审,对评审为不合格者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由学院采购办牵头,招标确定1家定点服务商,服务期3年。在服务期内,学院每年度进行服务满意度评审,对评审为不合格者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5万元以下的项目,必要时也可由定点服务商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1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学院总务处和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加强工期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学院提出后,设计方根据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技术变更并报纪检监察处备案,监理负责变更的实施监理,施工方执行。工程量变更实行分级会签。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项目竣工验收制度。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院总务处会同采购办、使用部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纪检监察处负责现场监督。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总务处会同使用部门、工程监理进行验收,必要时纪检监察处可派员参与。
第十九条 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无异议后支付尾款。有质保期的项目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质保金,质保金按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3%确定,质保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5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条 加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项目的立项决策、招标投标等资料,由学院采购办或总务处负责存档;合同签订、施工和竣工验收等资料由总务处负责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川警院〔2019〕10号)同时废止。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