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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被装管理办法
2022/07/18 16: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被装供应管理工作,使被装供应管理逐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安部、司法部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装包括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与装具,学生校服、床上用品及相关生活用品等。

第三条 总务处是学院被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被装的计划汇总、采购预算、合同签订、验收入库、保管发放、售后服务等具体工作,并协助学院办公室(采购办)办理采购工作。

第四条 总务处要加快推进被装信息化建设,实现被装管理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章 被装管理

第五条 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并妥善管理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六条 着装人员警衔变动时,依据授衔命令或决定,发放警衔标志,并收回原警衔标志。

第七条 着装人员辞职、调离或被辞退时,所发警衔、警号及其他警用标志应及时上交,由政治部通知其本人,总务处负责收回。其他被装在拆除警用标志后可以由本人妥善保留。

第八条 着装人员自接到离休、退休通知之日起,不再发放警服,所发警衔、警号及其他警用标志应及时上交,由政治部通知其本人,总务处负责收回。其他被装在拆除警用标志后可以由本人妥善保存。

第九条 在职民警来校学习、培训时,由原单位供应警服。新入职民警首次授衔培训的训练服装由学院提供。

第十条 学生中途退学或被开除的,所购学生校服由本人妥善保存。学员警号、胸徽和肩章等标志由学生中队负责收回。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校服由本人妥善保存。学员警号、胸徽和肩章等标志由学生中队负责收回,但已经录用为人民警察的除外。

第三章 被装采购

第十二条 学院在职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着装范围、着装标准于被装管理信息系统开放时间内申领填报被装购置计划。

第十三条 民警警服采购由学院办公室(采购办)和总务处负责,按照《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立项后,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或四川省戒毒管理局最近一次中标供应商中,遴选确定学院民警警服供应商。

第十四条 学生军训服、床上用品及相关生活用品和新入职民警首次授衔培训训练服装的采购,由学院总务处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学院办公室(采购办)负责根据《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前须在迎新系统中如实填报个人服装尺寸信息。总务处于新生报到当天组织供应商为新生发放军训服装、床上用品及相关生活用品。新生入学报到一周内,总务处组织供应商为新生量体,建立新生着装信息数据库,经学生中队核对无误后通知供应商组织生产和供货,并以此作为服装包装与发放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定制的成衣,在职民警以部门为单位,分品种包装,箱体标明部门、教师姓名、性别、服装品种、服装号型、数量等数据。新生以中队为单位,分品种包装,箱体上标明新生的区队(专业)、姓名、性别、服装品种、服装号型、数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被装采购合同,总务处在供应商交货时组织学生处、培训处等使用部门对合同品种进行抽样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收货发放。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则由双方共同封样,送至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技术要求的,才能收货。

第四章 发放流程

第十八条 在职民警定制的被装在到货后及时发放,学生定制的被装在到货后3日内发放完毕。

(一)民警的被装以部门为单位发放;学生的被装以中队为单位发放,部门领取人或中队老师要核对领取数量,并签字确认;

(二)新生军训服装、床上用品及相关生活用品在新生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和缴费凭证到指定发放地点领取;

(三)着装人员衔级有变更的,总务处依据授衔命令回收旧警衔,发放新警衔;

第五章 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 对不合体或者有质量问题的被装,由总务处负责收回、分类统计、汇总并协调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修理、更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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