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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2022/07/18 15:5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公有住房的管理,提高住房使用效率,解决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过渡期内的住房困难,参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有住房包括公租房和备勤房。公租房是指产权权属为学院所有的可用于租赁的公有住房。备勤房是指产权权属为学院所有,用于学生中队管理干部为应对学生突发状况值班临时休息用。

第三条 学院公租房实行动态管理,遵循契约管理,有偿使用、合理周转、公平公开、严格监督的原则。备勤房分配给四系,由各系进行内部调配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 总务处是学院统一管理公有住房的职能部门,负责公有住房的维修改造、设施配置和维护以及使用、租赁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出租和使用公有住房。

第二章 租赁条件、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

第五条 本人及家庭在德阳市区内无住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确有特殊困难经学院分管后勤工作院领导同意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租赁学院公有住房。同等条件下,承担学生中队管理任务的教职工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承租人租住公租房的周转期从首次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周转期满申请续租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程序重新提出续租申请。

第七条 周转期内房租以德阳市房管局规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月结算(5.80/平方米·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收,当月收取当月房租。租金由计财处在承租人工资中代扣。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工资代扣的,办理银行划扣或承租人自行交学院计财处。

在市区内有住房的教职工经学院分管后勤工作院领导批准租住公租房的,房租参照学院周边市场价收取。

第八条 公租房租金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计算,鼓励合租套房,租金据实分摊。

第九条 周转期满后,一般不再续租。经学院同意续租者,按照学院周边市场价收取房租。若承租人本人已离开学院,学院有权收回房屋,处理承租人遗弃的物品,并按照房屋交付时的状态恢复原状。

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学院公有住房的,在校在职期间免交房租,水电气费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条 备勤房原则上只能由学生中队管理干部使用,由学院统筹安排到系,各系自主调配使用。对备勤房免收房租费和水电费,气费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行住房押金制度。承租人需按一年房租费的5%向学院缴纳租房押金(退房时无息退还,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或《租赁协议》的,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总务处提交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家庭所有成员在德阳市无房产的证明等)。

(二)审批。总务处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有特殊困难确需照顾的,由总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后勤工作院领导审批。不同意租房的应告知本人。

(三)分配。审批通过后,总务处根据空余房间情况进行分配。

(四)交押金。承租人到学院计财处交纳租房押金。

(五)领取住房钥匙。承租人持租房押金交纳凭证至总务处领取住房钥匙,并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

第十三条 承租人伪造、隐瞒、虚构证明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租住公租房资格,并立即退房,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周边市场价2倍补缴租金,租房押金不予退回。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与退出

第十四条 租赁协议。承租人入住前须与学院总务处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协议期限最少1年。协议未到期不得申请换租。承租人应在协议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向总务处提出退租、续租申请。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住房:

(一)因公或因私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二)被开除、除名,拒聘、辞职、自动离职等离开学院的;

(三)拖欠房租、水电费等超过2个月的;

(四)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五)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德阳市市区内的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十)学院认定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凡应向学院退回住房的,学院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期满后仍未退房的,按违约处理,学院强制收回。

第十六条 承租人调离学院,接收单位未安排住房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继续租住原住房,从学院同意调出时间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退房,学院强制收回。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离异、去世等,不再符合租房条件的,三个月内须退还公租房,否则学院有权强制收回。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承租人违反本规定或《公租房租赁协议》的,由总务处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学院取消其租房资格并收回房屋,按周边市场价2倍计收房租,租房押金不予退还,本人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承租人已不符合租房条件或被取消租房资格但拒不退房的,由学院总务处联合有关部门强行清退。产生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再使用公租房时,打扫干净住房卫生后,应到总务处办理退房手续,退还住房钥匙。退房后,承租人遗留在住房内的一切物品视为遗弃物,学院有权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 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并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后,可到计财处办理退还租房押金手续;未办理退房手续和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的,不退还租房押金。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总务处对公有住房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承租人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积极配合派出所、街道、社区等部门的管理,配合做好上门调查、人口普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自觉保持住房公共部分以及校园家属区的美观、宁静,爱护绿化、美化环境。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做好防火、防盗措施,承担防火、防盗责任。

第五章 装修与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负责房间“三通四净”:水、电、气畅通,地面、墙面、窗面、门面完好干净。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应征得学院同意。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公租房租赁协议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若确需对住房进行装修的,应经总务处同意并签订《公租房装修承诺书》,装修施工应严格按照《装修承诺书》的相关要求执行,且不得擅自改变所租住房的房屋结构。承租人自行装修后,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依照谁装修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退出公租房时,承租户装修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安装的固定设备不得进行破坏性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学院对承租人装修部分不予补偿,承租人也不得向新入住户索要装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经学院领导同意,由总务处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公租房租赁期间,下列项目的维修由学院承担: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天棚等构件;3、按相关规定由管理单位承担维修的其它项目。同时,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

租赁期间,承租人自行维修维护以下设施设备: 1、房屋门窗的玻璃、人为渗漏、门框扇、窗框扇等;2、住房室内的水管、水龙头、洗涤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3、住房室内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燃气等供电照明和供气设施;4、故意或者过失损坏的房屋构件、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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